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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葡萄牙《外國人法》第 99 條及第 100 條規定,居留人可為下列家庭成員申請家庭團聚簽證:
配偶;
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扶養之未成年或無行為能力子女;
申請人未婚時收養之未成年子女,或由申請人/其配偶依原屬國主管機關裁定收養之子女,且該國法律賦予被收養人與親生子女相同之權利義務,並經葡萄牙承認;
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扶養之成年未婚子女,且正在葡萄牙教育機構就讀;
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扶養之成年未婚子女,正在就學,且主居留人係依《外國人法》第 90.º-A 條(投資居留 ARI)取得居留;
居留人或其配偶之直系一等尊親屬(父母),且確實受其扶養;
未成年兄弟姊妹,須依原屬國主管機關裁定由居留人擔任監護人,且該裁定經葡萄牙承認。
*葡萄牙於 2025 年 10 月 正式通過《外國人入境與居留法》的重大修正案,針對一般居留身分申請人,家庭團聚制度將採取更嚴格的審核標準。新規定包括:
需證明申請前已與家庭成員有實際共同居住事實
需證明家庭成員在經濟上確實依賴主申請人
需提供符合政府規定的居住空間與住房條件
多數情況下,申請家庭團聚前需先累積 2 年居留年限
不過,葡萄牙黃金簽證(Golden Visa)持有人被明確排除在上述新限制之外。黃金簽證投資人現行的家庭團聚權利將完全維持不變,仍可依法為以下家人申請家庭團聚:
這項明確的豁免安排,進一步凸顯黃金簽證在制度穩定性與可預期性上的優勢,使其成為適合重視家庭團聚與長期規劃投資人的重要移民選擇。
家庭成員居留年限可計入永久居留與入籍申請,適合有長期定居與移民規劃的家庭
取得家庭團聚居留後,家人可在葡萄牙合法工作、就學與生活,融入當地社會體系
主申請人可依法為配偶、子女及符合條件的父母申請家庭團聚,讓家人合法、穩定在葡萄牙共同生活
家庭團聚屬於法定居留權利,不設年度名額上限,只要符合資格與文件規定即可提出申請
葡萄牙法規透明穩定,醫療、教育與生活環境品質良好,適合家庭長期居住與發展
葡萄牙的家庭團聚/依親簽證(通常稱為 D6 簽證)並不受年度名額上限控制,只要符合資格條件,合法居留的主申請人可以為其家庭成員提出申請。家庭團聚是基於與主申請人的合法居留關係,而非配額分配制度。
- 申請人不得有任何會影響簽證或居留核發的不良紀錄或隱匿事實
- 申請人未曾在葡萄牙因重大犯罪(可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)而被判刑
- 申請人目前未被葡萄牙政府禁止入境或停留,亦未處於遣返或驅逐期限內
- 申請人未被列入申根或葡萄牙移民系統的黑名單,不屬於被拒絕入境或遣返對象
請參考上方葡萄牙的家庭團聚/依親簽證申請條件內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