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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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港澳人士
投資移民

透過個人經營企業法人取得臺灣居留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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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條件

投資移民
(HF162)
港澳人士
  1. 在臺灣地區有新台幣600萬元以上之投資:
    1. 可為設立新台幣600萬元資本額公司,或投資既有的公司600萬元整
  2. 公司營運至少需維持3年以上
  3. 需新聘請2位以上的全職台籍員工
  4. 公司財務報表需定期請會計師查核簽證
  5. 有實體店面營運為最佳
  6. 持有居留證期間公司需持續營運
想進一步取得定居證
 
港澳人士
  1. 連續居住在台灣滿一年,且一年內累計離境不超過30天,或連續兩年每年居住滿270天
  2. 如離開超過一定期限,則需提供新的無犯罪記錄
  3. 如離開超過一定期限,則需提供新的體檢
  4. 依各自領域主管機關的要求提供相對應的文件或證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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